周冬雨个人资料(周冬雨个人资料简介图片大全)这都可以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12-28

随着国内度过疫情最凶险时期,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媒体上流传着医护人员、感染病患在抗疫过程中的感人事迹,各种

周冬雨个人资料(周冬雨个人资料简介图片大全)这都可以

 

随着国内度过疫情最凶险时期,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媒体上流传着医护人员、感染病患在抗疫过程中的感人事迹,各种相关图片、音频、视频及文章的流传,尤其是抗疫一线医院、医护人员的亲历分享,也让我们一次次深深触动。

但是,在感动之余,我们也在这些宣传资料中,尴尬地发现医护、病患人员的一些隐私、肖像甚至诸如图片等著作权,在无意中被曝光、传播,进而引发侵权纠纷这无疑令人极其遗憾,也使得医院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毕竟,医院不同于一般的商店,是为人治病、替人解痛的地方,关乎人身安全,与个人隐私等有着密切的接触,所以在对外宣传时负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医院如何在积极传播正能量过程中,也能同时规避对外宣传中相关法律风险,应引起相关医院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就医院在对外宣传中,涉及诸如隐私保护、肖像使用、著作权使用、医疗广告等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做系统梳理和风险提示。

一、宣传资料收集、使用与患者隐私保护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在医院求诊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主要有两个途径:内部泄露和外部泄露内部泄露较为常见,即医院内部人员利用权限、便利条件和内部管理漏洞窃取、盗用患者隐私,进而将数据信息贩卖变现,或者直接利用患者隐私进行宣传;另一个途径就是外部泄露,即黑客非法入侵。

本文主要探讨医院未经患者同意直接利用患者相关资料进行宣传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在多部法律条文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等等。

可见,防止患者的病历资料泄露、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不仅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还对违反该项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罚则第一,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可能被。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理,立案追诉数量或数额达到其他非法获取者标准一半以上即可第四,其他后果如所在单位内部纪律处罚、党纪处分。

等如何平衡患者隐私保护与医院宣传之间的关系,是医疗机构必须研究的问题,《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提到,个人信息控制者宜对需进行展示的个人信息应采取去标识化处理等措施,降低个人信息在展示环节的泄露风险。

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应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个人活动情况的,应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

对其处理应遵循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的授权同意范围故医疗机构在对外宣传时确实需要用到有关患者病历情况的,不仅需要征求患者的同意,还应当对其中的资料进行去标识化等脱密处理,达到不能指向特定人的程度,做到仅针对病情进行总结与分析,再交由医疗机构对外宣传部门进行统一编稿对外发布。

即使是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负有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任,但也要受到医疗机构收集和使用病历资料的目的限制,仅限于为防控病情需要上报患者病历资料,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在宣传过程中需要使用患者病历的,不得侵犯患者隐私,对能指向特定人的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处理等措施,或者仅针对病灶进行解读,必要时征得患者同意二、肖像使用法律风险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可能因为宣传需要在未经病人或者医疗机构场所内人员进行拍摄而用以宣传,发表在媒体杂志或者微信公众号上,此类行为可能引发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同样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后果,即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重庆美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周冬雨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对肖像权利人的权利请求作出了支持的判决,其二审判决中指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重庆美伽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周冬雨,你的万年【健将腿】哪儿去了?!》一文,同时配有周冬雨不同时期的多幅照片,比较周冬雨腿形的变化。

重庆美伽公司使用周冬雨的照片宣传、推广其经营业务,营利目的较为明显,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重庆美伽公司向周冬雨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周冬雨的知名度,重庆美伽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周冬雨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重庆美伽公司仅从其所获利益方面考虑,主张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民法总则未施行、民法典草案未公布时,司法实务中认定肖像权侵权通常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已经取得了实质性利益。

引发肖像权纠纷的往往是商业医疗机构,但之后的认定条件是否会变化,还需要进一步在实务中去验证,虽然疫情期间参与救治的医疗机构大多是公立医疗机构,并没有营利的目的,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医患纠纷,在对外宣传时也应当征得患者同意,避免因使用患者肖像而导致承担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在使用患者肖像进行宣传时,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并取得相关授权书,避免引发肖像权纠纷,承担侵权责任三、著作权的法律风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可见,著作权囊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等各种作品,医疗机构在宣传过程中难免会从网上下载一些他人拍摄的图片,使用一些由他人录制的音乐,或者由他人编写的一段文字这些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举个例子:A医院为了宣传需要,遂安排小王编写一篇微信软文用以宣传收集素材过程中,小王发现互联网上一张拍摄于A医院的图片异常精美,忍不住便下载下来;在B医院的公众号上发现一段描写某医生医术高超的文字非常契合A医院某医生,遂照抄,最后为使文章更加赏心悦目,插入小王最喜欢的音乐【山川异域 风月同天】,小王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情况下的行为可能会同时侵犯图片摄影者、B医院微信软文作者、音乐的演唱者的著作权。

另外,医疗机构转载文章、资料也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微信公众号如今对各行各业的作用越来越大,医疗机构也不例外,知名的医疗机构类公众号通过发布大量的原创性文章,既能提升知名度,也能为医疗机构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

如果未经原创文章公众号的授权进行转载,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从而导致赔偿责任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是需要权利方在发布时标明原创,且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转载的,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犯著作权所引发的纠纷往往是经济赔偿类,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金钱赔偿义务,还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高昂的时间成本,最后结果可能得不偿失,所以,。

医疗机构在进行宣传时,还是应该谨慎使用网上的图片、文字、音乐等,必要时征求对方同意后再使用,同时提高自身创作能力,形成自己的作品,避免引发纠纷,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图片、音乐、整段的文字等素材或者直接转载他人微信公号文章时,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四、医疗广告的法律风险《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本条界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行为,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分为事前审批、内容限制和事后监管三个部分事前审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药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机构在对外发布广告时,必须要事前进行相关的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否则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内容限制除《广告法》规定的不得在广告内容中使用“国旗、国歌”“最高级”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形外,医疗广告的发布在内容上要受到比一般广告更严格的限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看出,医疗机构发布广告,不仅受到内容的限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明文规定,医疗机构的宣传只能告知一些基本的信息,如名称、地址、接诊时间等,而不能宣传相关的诊疗方法、治愈率等,更不能带有保证治愈率的字样,以及夸张、虚假宣传用语,以免误导患者,继而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另外,《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该规定明确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新闻、医疗资讯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形式。

事后监管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尤其是合法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医疗广告监控情况,可以总结出医疗机构常见的受到处罚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

1.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3.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5.广告中违规使用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等内容6.利用医生、患者等的形象作证明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医疗广告有贬低他人内容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要满足广告发布前的审批,也要在广告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审核,避免发布医疗广告的权利被滥用,遭受处罚五、结尾语疫情终将过去,医院运行也终将归于日常状态,但医院加强对外宣传、积极传播正能量应成为常态,以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与氛围,助力减缓医患矛盾。

所以,医院在积极对外宣传过程中,系统防范对外宣传中相关法律风险,应引起医院的高度重视尤其,在对外宣传关键环节——收集、使用相关素材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该收集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其次,需要考虑的是使用的素材中需要取得授权的,是否皆已取得,如肖像权人肖像权的授权、摄影图片、文字、音乐著作权的授权,转载其他公众号时应事先经过原创作者许可或者取得授权文书;最后,发布医疗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对于法律风险的管理都不能掉以轻心,忽视法律风险防范势必会导致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混乱,也会导致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面临更多的处罚以及赔偿,只有完整的医疗管理系统与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结合,才能从医疗机构层面有效化解,甚至避免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而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

本文作者

—————赛尼尔医法苑—————医患纠纷一直是当下中国舆论关注焦点,医患矛盾尖锐已成为当前医院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赛尼尔法务智库从医患纠纷案件出发,开展实证研究、系统分析,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主要形成三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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