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中国财税浪子学习小组并购重组与资本交易税收案例大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涉税实务研讨会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部分私募条例官方解读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2问:请问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经济活动有哪些积极作用?3问:出台《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4问: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5问:为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作了哪些差异化安排?6问: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整体情况如何?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证监会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法治化图景(社科院研究员陈洁应司法部邀请解读私募条例)
监管与发展并重的私募新篇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经济学家巴曙松应司法部邀请解读私募条例)一、立法背景二、内容结构三、亮点意义私募基金监管的新规则、新阶段、新理念——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大学郭雳应司法部邀请解读私募条例)
一、《私募条例》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进入新阶段二、《私募条例》规制内容展现了私募基金监管新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私募条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副主席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证监会 2023
年7月14日)一、充分认识私募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二、准确理解私募条例的制度内容三、凝心聚力做好私募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二部分私募条例涉税政策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国财税浪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国财税浪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
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008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
〕84号2001年1月17日节选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有效)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
〕88号2018年8月8日本文件属于内部便函,来源于网络,非公开文件,具体有效性未知)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吴健老师《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第三版)》对私募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阐述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涉及所得税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涉及所得税的规定
3、开放式基金获四项税收优惠有关人士答记者问(2002年09月13日上海证券报网络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三部分私募条例涉税问题私募基金涉税研讨会——
值得关注的私募基金“显名登记”规则私募基金涉税研讨会——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成为GP,但是为什么实务中那么多国有性质的公司参与设立合伙制基金?私募基金涉税研讨会——私募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应当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八条还是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私募基金涉税研讨会——合伙企业持股能不能享受差别化红利的个税优惠待遇?私募基金涉税研讨会——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公司,发生了资本公积转股,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问题?第四部分私募条例涉税案例案例研讨——
安徽芜湖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理财产品、上市公司股票补缴增值税等——私募基金转让理财产品份额,在原来的营业税时期(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个私募基金补缴理财收益、转让股票收益的增值税,为什么可以适用
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这个私募基金补缴理财收益、转让股票收益的增值税,可以适用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吗?——这个私募基金被检查的事项都发生在
2016年和2017年,但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在2023年,至少已经超过五年,稽查局是否有权追缴?基金的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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