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仲裁法全文2021实施细则)
2022年修正后的《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含有的“仲裁”内容共十七个,本文将该部分条款列出,方便大家从这一视角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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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含“仲裁”内容条款1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次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正后的《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含有的“仲裁”内容条款共十七个,本文将该部分条款列出,方便大家从这一视角学习研究2 《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含。
“仲裁”内容条款2.1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管辖法院,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管辖法院】条文:“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管辖2.2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无须举证事实】条文:“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四、证据2.3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有书面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处理方式及例外】条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针对不同情形起诉处理】条文:“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4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及审查后驳回起诉情形】条文:“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内容】条文:“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 仲裁事项;(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六条位于《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条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七条位于《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协议2.5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包括那些】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一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情形】条文:“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6 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裁决部分不予执行情形,裁决不可分时整个裁决不予执行】条文:“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百七十五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二十一、执行程序《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生效裁决,法院应当执行及例外情形,法院裁定书送达及裁决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仲裁、诉讼选择权】条文:“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四十四条位于《民诉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7 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六条【法院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不予受理及当事人重新仲裁、诉讼选择权】条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百七十六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见2.62.8 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七条【被执行人通过仲裁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处分给案外人不影响执行,案外人异议提出权】条文:“。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第四百七十七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中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时限及审查后处理,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位于《民诉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9 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九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时间】条文:“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第四百七十九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2.10 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合同、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争议实际联系地外国法院管辖选择权,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禁止选择,选择仲裁不在此列】条文:“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九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条文:“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位于《民诉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又称涉外合同纠纷中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条文:“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七十三位于《民诉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管辖2.11 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书及文件文本规定】条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
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第五百三十八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12 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法院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被执行人抗辩的,应审查被执行人抗辩情形及审查后处理】条文:“。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第五百三十九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不予执行的情形】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二百八十一条位于《民诉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章 仲裁2.13 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条【法院处理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保全及证据保全规定】条文:“。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五百四十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保全申请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提交的法院】条文:“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位于《民诉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章 仲裁2.14 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三条【我国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申请承认执行时法院如何处理】条文:“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三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条【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法院及我国法院处理原则】条文:“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九十条位于《民诉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2.15 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申请执行外国生效法律文书先申请承认,承认后再按规定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法院仅对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条文:“。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诉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2.16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申请承认执行外国生效法律文书期间及仅申请承认未同时申请执行的期间计算】条文:“。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五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及期间计算】条文:“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位于《民诉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2.17 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送达及裁定生效时间】条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百四十六条位于《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泉畔学法欢迎您
感谢关注运营者简介本公号运营者现为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招标采购建设工程事务部主任,西安仲裁委仲裁研究院研究员,中卫、德州、鹰潭、淄博、玉林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点睛网高级讲师,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成员,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成员,计量工程师;原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正高),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在册鉴定人。
运营者上世纪八十年代本科毕业于部属建筑院校,九十年代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具有工程、法律双学历运营者大学就读时,即对法律问题多有学习涉猎,毕业后仍是如此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资格证号:(鲁)司律证字第3597号;93年起在原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当时山东省内规模最大)兼职执业,执业证号:1593131009。
运营者大学毕业后即在原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含司法鉴定)、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等工作,至单位转企改制选择离岗已逾三十年多项成果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建筑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发表法学、工程类论文四十余篇,其中多篇获行业及学会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奖项;山东省年度优秀工程质量检测员。
作为主要人员先后完成千余项工程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含司法鉴定)等工作运营者具有工程、法律双学历,建设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人、律师从业经历,具备从法律工作者(律师、裁判者)与工程技术人员(鉴定人)结合角度研判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正确、公正、合法与否之能力。
经常以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身份参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及仲裁活动作为律师代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大都以胜诉结案运营者在山东省建科院工作期间,不计其数次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单位参加招投标及采购(含政府采购)活动;恢复执业后以律师身份为多家招标采购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某大型国有招标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及法律保障服务,业务能力、专业水准及服务态度均得到顾问单位高度认可与赞赏。
经常应邀为招标代理公司、行业协会、律所、网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讲授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法律课程,授课效果广受好评泉畔学法 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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