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7-2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

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3〕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管委会2023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Ⅰ档:主城规划区(包括中心组团、建设组团、鱼田堡组团、平山组团、南桐组团和鱼子组团规划区)、黑山、石林、九锅箐及青山湖旅游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230元/㎡计征Ⅱ档:青年镇、关坝镇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150元/㎡计征。

Ⅲ档:丛林镇、石林镇、金桥镇城镇规划区,以及红岩煤矿、砚石台煤矿、新田湾煤矿、白龙湖等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120元/㎡计征Ⅳ档:经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产业园区(指以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生产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一)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执行(二)村民建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Ⅰ档、Ⅱ档、Ⅲ档范围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建部分按规定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在上述范围之外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自用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需补交前期减免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三)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的50%,且绝对额不少于300万元;余款应在从第一次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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