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
保姆级攻略,手把手教你设立基金会
近期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尚未设立基金会的消息引发了大量的舆论关注在吃了这么多瓜后,今日,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林生斌相关情况通报并声明“对于部分网民质疑及举报“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等情况,相关部门已按照程序认真开展调查,查证确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让我们一起来趁着这股热乎劲了解一下与基金会以及募捐相关的问题吧一. 基金会的概念及定位目前最直接规范基金会设立等问题的法律法规为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非营利性法人。虽然《民法典》中涉及基金会的条款虽然不多,但《民法典》较为明确地将基金会定性为了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显而易见二. 设立基金会的要求据传,林生斌的律师曾表示,由于“客观上有相当大难度”,林生斌才未达成设立基金会这一愿望那么就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设立基金会到底有多大“难度”吧设立基金会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根据是否能够面向公众募集区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同时,公募基金会又可根据募捐的地域范围区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取决于基金会的性质,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所区别。
其中,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以下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除前述归属于国务院民政部门管理外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基金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这些设立条件,主要还存在如下方面的小知识点:关于基金会设立所要求的原始资金存在的小知识点:首先,设立基金会所需的原始基金数额最少为200万元人民币(即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其次,原始基金必须通过货币形式捐赠,而不能如同设立公司一般通过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设立;此外,该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而不能通过诸如分期付款等方式延期到账。
从资金这方面来看,设立非公募基金无疑将面对最小的“难度”,只需要一次性捐赠200万元人民币就可达成所愿关于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存在的小知识点:首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设立理事人数为5人至25人的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其中理事长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关于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职人选存在如下限制: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3.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4.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此外,基金会还需设监事,来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设立基金会需要提交的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设立基金会时需要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三. 基金会的设立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细心的名侦探们可能已经发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所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包括一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或许,这一项要求正是林生斌所面对的主要“难度”?这项要求实际涉及到了针对社会团体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和登记机关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所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即根据登记设立机关的不同进行区分,业务主管单位分别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了提交的材料中需包含“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但实践中,全国层面和各地层面均出台了一定的规范来推进部分类型基金会的直接登记制度,减少“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这一要求,以促进、便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设立。
目前来看,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领域的基金会一般可以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其他领域的基金会一般还需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以下对全国层面和各地层面关于直接登记制度的规范试举几例进行介绍。
在全国层面,于2013年3月1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于2016年8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明“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在地方层面,广州市2019年最新的《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载明:“稳妥推进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基金会直接登记”上海市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成立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据悉,林生斌曾表示设立基金会是为了帮助全国消防受灾的人以及致力于提升中国高层住宅防火减灾水平等目的,那么还是有一定可能落入“济困”、“救灾”的类型范围从而不需要满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这一要求四. 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的区分。
相信经常会有人把基金会与慈善组织这两个概念摆在一起讨论,这两者之间虽然关系紧密,但却并不是“父子”关系首先,慈善组织并不一定是基金会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因此,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并不一定是基金会,还可以采取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其次,基金会并不一定是慈善组织《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难发现区别于基金会要求的“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慈善组织的宗旨/目的更加狭隘,为“慈善活动”而《慈善法》第十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因此,不难发现,基金会是否能够成为慈善组织,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慈善组织的条件,只要基金会满足了《慈善法》所规定的成立条件,不论基金会是设立在《慈善法》发布前还是发布后,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和慈善组织之间才会成为真正的“父子”关系本文借着林生斌的热点事件对基金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希望为有志于通过设立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的热心公益之士提供一些帮助,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基金会能够“缘起”。
维评专栏:由维德法律专业志愿者组成评论团,就社会热点问题撰写原创法律评论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篇来源于前瞻网前瞻产业研究院研究员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维评第94篇作者:Zed Yu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范德堡大学法学硕士。维德评论团成员。编辑:陈欢喜排版:辛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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