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法第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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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推荐:☞1.弘石招聘 | 2022招聘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团队招聘6名实习律师☞2.弘石帮执丨普洱茶叶网络司法变卖:5月17日10时开拍,欲拍从速引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问题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月工资”?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因处于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导致其工资偏低时,应该如何确定月工资?这是劳动法律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
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月工资”,不能简单理解为任何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排除劳动者在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适用。
上述观点,在全国范围内,均有相关案例支撑在(2019)川0402民初567号案件中,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本应以周飞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因周飞之前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故以周飞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
,取周飞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工资得到其月平均工资为5850元,总计经济补偿金应为26325元”本案经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2017)粤04民终333号案件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时间”在(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816号案件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认为:“王茜要求按终止劳动合同前其正常出勤的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2021)苏01民终2606号案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天芳于2014年1月患病后未再正常提供劳动,其收入下降非因本人原因,一审
按照其休病假前应发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在经济补偿计算中,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劳动者主张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在(2018)京01民终6886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永清主张应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核算基数,一审判决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核算基数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在经济补偿计算中,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李永清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2019)粤01民终13828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素荣的病假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系因其自身原因引起,而非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停工停产等),故。
吕素荣上诉主张应按照其正常工资水平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面对全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笔者认为,在云南省范围内,应当适用《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理由如下:第一,经初步查询,云南省内引用上述《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内容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有300份以上,该《座谈会纪要》在云南省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普遍适用同时,经电话咨询玉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确定劳动者月工资的问题,对方的答复与《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一致。
第二,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涉及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也与《座谈会纪要》的内容完全一致,这也从侧面反应出,全国各省在对该问题的理解上也在逐渐形成统一意见第三,经济补偿金从本质上讲,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及劳动贡献补偿性,是用人单位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至找到新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能够有一定的保障而给予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已作贡献所给予的物质补偿,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挂钩第四,由于目前司法实务界对医疗期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支持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从而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
本期撰稿:刘元杰本期编辑:尤 喆推荐阅读☞1.弘石荣誉|我所濮鹤周律师获评最高检第二期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民事咨询优秀专家”荣誉称号☞2.弘石党建 | 学习榜样精神,坚定理想信念,我所党支部开展“学习张桂梅先进事迹”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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