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7-26

A4《人身保险合同》修订纪实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阐释合同原理  维护契约公平——A4《人身保险合同》修订纪实经过三年的时间考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教材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编审委”或“我们”)认为,《人身保险合同》(A4)是一本不错的教材,愿意将它推荐给大家。

这不仅是因为无论作为一个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还是一名普通的保险消费者,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都是必须要了解的法律,而且因为经过三年的时间考验,这本教材的内容与形式仍然处于领先地位在这篇文章里,编审委将向您介绍这本教材的重要性,它的内容以及它的价值,将向您介绍她与一版教材、院校教材的不同之处,编审委还将向您介绍这本教材留下的研究空间,以及进一步修改的方向与趋势。

不过,在对它作出总结和推介之前,请允许我们回忆一下这本教材的诞生一方面,您可以像读故事一样了解这本教材的前世今生,不至于使您的阅读枯燥;更重要的是,您或许可以从教材诞生的过程中看到编审委和作者对这本教材的认真态度。

一、《人身保险合同》二版的诞生(一)编写团队的组建一版《人身保险合同》编写时,编审委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编写团队锁定在保险界的学者中,邀请保险界的两位老先生作为教材责任人,教材的撰稿人也多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尽管这些编写人员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也有相当的了解,但他们对保险法认识与法学界的相比难免有些出入,因此,在教材审订时,法学界的专家与保险界的专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这一争执一方面反映了老一辈保险学者与年轻一辈保险学者在保险法知识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向编审委提出了一个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的编写者是否应当由一个法学界的人士来担任。

经过慎重考虑,编审委认为,在保险行业内,法律的普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而对保险法的理解,应当与法律界的理解一致,《人身保险合同》的责任人和编写者,应当由法学界的人士来担任寻找一个法学界的人士来担任并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一方面,编审委需要时间去了解保险法学界的学者,以便寻找一个合适的责任人。

另一方面,保险法在法学界不算是一门大法,研究者数量有限寻找一个能够胜任且愿意接受编写工作的责任人并非易事正当编审委为寻找责任人犯愁的时候,一个法学界的年轻人突然出现在编审委面前本书的责任人本着交流的想法将他的两本著作——《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和《美国保险法》寄给了教材编审委,在阅读了这两本书后,编审委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邀请梁鹏同志谈论教材编写的问题。

当问及其是否愿意担任教材责任人时,他显得非常谨慎其原因是他认为教材写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许多著名学者的终生愿望都是“写一部教材,传三五十载”,以自己三十出头的年龄,未必能完成这一任务,况且写教材,特别是修订教材,在学术界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加之当时新保险法通过,他事情比较多,并不大乐意承担这样的任务。

经过这次谈话,教材编审委认为,梁鹏同志可以成为合格的责任人于是,教材编审委又数次邀请他作深度交流,充分介绍项目性质、发展情况、教材定位等有关情况,梁鹏同志最终接受了编审委的邀请,答应尝试作为责任人编写教材。

要在短时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写作任务,必须组建强大的写作团队这个团队,必须具有充分的时间来写作,否则,即使能力超群,也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写作任务,到最后免不了敷衍应付,这是责任人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A4)》的责任人选择高校教师作为团队成员,时值暑假期间,他们恰好有近两个月的休息时间用以写作,在时间上有所保证。

最终,责任人找到了河北经贸大学的姜南博士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邓丽博士,一起完成写作任务姜南博士丢下正在修改出版的博士论文参与项目写作,邓丽博士在参加国庆游行方阵实务的干扰下完成写作任务,编审委对他们说声“辛苦”,真的是“必须的”。

(二)提纲的写作与审订组建团队之后,第一个任务是提纲的写作,完成这一任务,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乃是提纲写作本身的困难在写作中,向有“提纲写就,写作一半已完成”的说法,对教材写作来说,虽不至如此夸张,但想要拟一个结构合理的提纲,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需要将原版教材吃透,吸收其结构和内容的优点,摒弃其结构和内容上的缺点,还需要对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教材、专著阅读,决定哪些内容应当放入教材之内,哪些内容则无须放入,哪些内容在教材中应当详写,哪些内容则可以一笔带过。

所以,提纲写完,对《人身保险合同》一书的详细内容,责任人已经了然于胸提纲审议会在一个周末的上午召开,参加会议的审议人包括对外经贸大学陈欣教授、泰康人寿法律部王元总经理,中国人寿法律部周玉华博士(后来又听取了保监会法规部刘学生处长,董炯处长、孙东雅博士、段颖博士等监管部门资深法律人士的意见)。

审议会上,大家对责任人的写作提纲整体持肯定态度,但也对一些细节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对个别问题,甚至争执不下但是,责任人深深明白,大家对提纲所提意见,并非对我个人不满,而是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为编一本好的教材而共同努力的,正是这种不同意见,才能使教材更加完美。

参加提纲审议会和后来监管专家对提纲方面的讨论会后,写作团队收获颇多,不仅聆听了保险法专家对《人身保险合同》写作大方向的精辟见解,而且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上,团队本身也学到了不少知识,比如陈欣教授对国外某些制度的介绍,王元总经理对保险界实务做法的介绍等,还有监管专家对于行业问题解决的期许,以及一些对事情的态度,对教材的写作大有好处。

(三)写作的困难与突破《人身保险合同》的写作,困难之处颇多一是新《保险法》设计了一些新的制度,对这些制度,整个保险法界并没有深入研究,因此出现了不同观点,例如,保险法第16条所建立的是否是真正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学界并无定论,对这些尚处争议的问题,我们团队必须选择一种合理的观点介绍给考生,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二是在保险法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保险合同监管文件、司法解释,行业惯例和规定等,这些内容即使是长期从事保险实务工作和监管部门的法律人士,也未必全部了解,对保险实务接触较少的学界学者,就更加不了解那些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引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团队必须熟悉相关规定,才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

三是条款资料方面的困难,《保险法》修改后,保监会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条款都必须依据新《保险法》重新制定,并重新审批或备案,于是各公司忙于修订条款,至2009年8月底方能完成这意味着,团队没有新的条款可用,而《人身保险合同》一书注重实务,没有条款写作将非常困难。

四是《保险法》对行业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新法颁布,尚未实行,其对保险业的影响,虽能预测一部分,但不能完全预测,因此,在提到新《保险法》对行业影响时,团队无法给一个明确的定论困难之处,也正是突破之处为教材写作,团队查阅了大量资料,熟悉了1998年保监会成立以来的相关规章制度,深入了解了一些保险行业的惯例和行业规定,将这些作为“软法”的规定写入教材,以便考生了解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是在正文表述主流观点,同时通过脚注、案例、阅读资料等形式将一些非主流观点介绍给考生并且,在教材编审委的帮助下,团队在最后时刻拿到了部分最新保险条款,及时将新条款的内容补充入教材之中使得教材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较大的突破。

经过两个月的努力,《人身保险合同》终于面世,它的面世,凝聚了教材编审委、教材写作团队不懈努力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总体上讲,《人身保险合同》讲的是人身保险的法律问题。

中国人身保险资格考试中有两本属于法律方面的教材,一是《人身保险合同》,二是《人身保险监管》其中,前者旨在阐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应的是《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后者则聚焦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对应的是《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部分。

传统上,《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商法的内容,《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则属于经济法范畴人身保险合同是关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在私法上,讲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最重要的内涵是契约内容的自由选择,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私法契约,依照契约自由的精神,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合同自由。

但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契约的先天不公正,事实上,实务中许多人身保险合同存在不公正的契约条款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只依照契约履行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有损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而法律的宗旨就是公正,为了保证公正,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不仅要讲契约自由,而且要讲契约正义,法律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这也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贯穿于人身保险合同制度的方方面面。

具体来讲,《人身保险合同》主要讲述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简略而形象地分订立主体、订立行为、合同内容、合同变动、合同终止五个方面予以阐明1.订立主体方面,一般来说,普通合同的订立只有两个主体,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却可能涉及六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从法律关系来说,主体越多,法律关系越复杂,纠纷解决的难度越大人身保险合同涉及六个法律主体,可见其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不过,就主要法律关系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如此,仍比普通合同的法律关系要复杂。

2.订立行为方面,主要是合同双方的先合同义务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责任开始问题先合同义务方面: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是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该将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影响保险人承保的情况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拒绝赔付。

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是说明义务,即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如不说明,该条款便是无效条款当然,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也非常重要,它们的之间的关系复杂,需要明确界定。

3.合同内容方面,主要是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必备要素,比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与住址、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费与保险金、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不可抗辩条款、自杀条款、犯罪条款、年龄误报条款、犹豫期条款、观察期条款等这些条款共同将投保方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4.合同变动方面,主要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与复效以及终止的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在初次成立生效之后,由于危险变化,当事人变更等,需要对合同的内容加以变动,变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在这些变动中,中止与复效是最为特殊的制度,在其它领域未曾见到,这是《保险法》为保护双方当事人而设立的特殊制度。

5.合同终止方面,主要是自然终止、履约终止和解约终止,其中最特别的是解约终止不像其它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设立的特殊制度(二)《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意义人身保险合同是联结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纽带,没有合同,就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在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教材中是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一书来承载的,因此,这本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想成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掌握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则非常重要保险从业人员可能需要销售保险,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保险法》和保监会要求的规则,否则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麻烦,因而影响业务人员的业绩和升迁,当然也会影响到经济利益。

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回答保险的保障问题,还需要回答保险消费者关于保险索赔与理赔的问题,不懂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回答客户的问题将成为尴尬的难题不懂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可能连谁可以购买保险都无法搞清,例如,外婆可以为未成年的外孙购买死亡保险吗?如果不懂人身保险法律,业务人员的回答很可能是错误的。

即使作为一名普通人,《人身保险合同》也非常重要或许,您已经购买了某种人身保险产品那么,您了解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吗,在什么情况下,您的保险产品将不予赔付?如果您不如实告知,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不告诉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您能够获得赔付吗?如果不幸发生了意外,您应当在什么时候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核定责任,并在多长时间内予以赔偿?如果您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简单的保险纠纷,您大可不必聘请律师,因为,大多数律师对保险法的了解,可能还不如您多。

即使您还没有购买保险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二十年中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将大大增加,您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学习《人身保险合同》是您为将来所作的知识储备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创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我们讲《人身保险合同》一书的特点,是指其与院校教材相比较的特点二版《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较之院校的《保险法》教材,《人身保险合同》在内容上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内容更加专业化。

保险专业的法律教材,多以《保险法》命名,笔者尚未发现专门以《人身保险法》命名的教材,在这些《保险法》教材中,不仅讲授保险合同法,而且讲授保险业法,内容庞杂即使讲授保险合同法,亦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放在一起讲授,这样讲授的缺点是,某些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法律规则,容易被误认为亦适用于人身保险,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仅剔除了传统院校教材中的保险业法部分,而且剔除了保险合同法中的财产保险部分,专就人身保险方面的合同法律进行讲解,自成一个不易混淆的系统,在内容上更加专业化二是内容更加中国化在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诞生之前,国人参加保险从业方面的考试多采用LOMA教材《人寿与健康保险法》,该教材的内容以美国的人身保险法律为主线,由于我国与美国隶属于两个法律体系,读者多不了解美国法律,故而读者阅读起来,往往感觉云里雾里,即使考试通过,也很难搞懂该书的详细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增加了一些监管部门的规定,内容上实现了完全的中国化,并且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较之院校教材,《人身保险合同》的编排形式能够体现重点、难点,更易于考生对内容的把握。

普通院校教材,形式上较为单调二版《人身保险合同》延续了一版教材的优良传统在每章正文之前设置学习目的一栏,该栏目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部分内容,意在告诉读者哪些内容是应当了解的内容,哪些内容是较为重要而应当熟悉的内容,哪些内容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每章结尾有本章小结、思考题、和关键词部分,本章小结将本章的主要内容总结一下,供读者了解全章内容思考题的设置,不仅再一次指出本章的重点所在,同时也引导读者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至于关键词部分,既可以提醒读者注意本章的保险术语,也可以为中国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范保险术语提供参考意见。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语言上更加简明,配有许多案例和专栏早在一版教材写作之初,项目编审委对《人身保险合同》就提出了通俗化的要求,编审委提出:“千万别过于法律化,要让一般人能够理解”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针对的读者是社会普通大众,而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考虑到社会普通大众在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术语方面的欠缺,教材的编写必须本着通俗化的原则。

二版教材在执行通俗化原则时,不仅强调语言上的简明,而且在案例和专栏的设置上狠下功夫,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帮助考生理解教材内容,这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大特色(二)二版《人身保险合同》的创新一版教材于2002年完成,由于2009年《保险法》大面积修订,数年间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增加,以及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推动,必须对一版教材进行修订。

为此,二版教材组织了全新的编写组,对《人身保险合同》作了全面修订,与一版教材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包括:第一,二版教材以2009年新《保险法》为基础,加入了新《保险法》修正后的一些内容,例如,二版教材详细介绍了不可抗辩条款,介绍了保险索赔理赔程序的变化;。

第二,引入了保监会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读者更加了解保险业的实务操作;第三,二版教材调整了一版教材的章节除保持总量十一章不变外,二版教材将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章阐述,突出了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在第三章中突破传统模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作全新介绍;在第四章中更加详细地介绍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六章将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为一章重点分析;增加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作为第七章;将一版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章压缩为一节。

四、二版《人身保险合同》有待研究的问题及三版教材的修订展望(一)二版《人身保险合同》有待研究的问题由于关于人身保险法律的研究者较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提升余地,在二版《人身保险合同》写作过程中,编写团队碰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行业内尚未得到研究和解决,需要组织人员加以研究。

为此,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已经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设置了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教材编审委认为,《人身保险合同》需要解决的课题很多,但急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包括临时保险制度研究、保险合同主体问题研究、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研究、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问题研究、受益人问题研究等。

争取在下一版教材修订之前,这些问题至少能够在理论上得到解决不过,教材编审委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来,保险界和法律界研究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则的人员在不断增加,研究成果的质量在不断提高,已经从理论上解决了一些难题。

(二)三版教材的修订展望从一版教材完成到二版教材修订,期间花了七年时间,二版《人身保险合同》已经完成三年,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故而,三版教材的修订即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关于三版教材的修订趋势,编审委以为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内容的增加和原有内容的合理化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衔接2002年《保险法》与2009年《保险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人员透露,《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可能于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通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一旦通过,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则的内容将大量增加,这些内容将成为法院审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人身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应当在《人身保险合同》一书中加以体现,也将成为三版教材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外,尽管本版教材的作者在教材写作上倾尽全力,但任何事情都有不完善的地方,二版《人身保险合同》亦不例外,二版教材不完善的地方,也将成为下版教材修订的关键例如,二版《人身保险合同》的第一章与《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A1)》的内容有部分重合之处,可在三版教材修订之前将其归入《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

再如,二版《人身保险合同》在受益人制度的讲述方面较为简略,而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在三版教材修订时,有必要强化这一制度的研究和讲述。五、A4教材章节目录

说明本文完成于2012年,由A4《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责任人梁鹏老师主笔。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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