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s发表了什么不当言论是什么?发表不当言论属于什么行为!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7-27

当明星因为个人问题,品牌与其终止合作后,明星是否需要向品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涉税么?

小s发表了什么不当言论是什么?发表不当言论属于什么行为!

 

近日,小S因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了热议事件起因是:8月1日晚,当网友都在庆祝陈雨菲夺得女单冠军摘得金牌时,小S突然发文为陈雨菲的对手、中国台北队选手戴资颖庆祝,她晒出戴资颖的照片并配文称:“虽败犹荣,但我差点暴毙。

支持运动员当然没有问题,但网友也迅速扒出,小S在此前就发布过支持戴资颖(台独)的言论,并且在当时小S还留言表示要请全部“国手”到家里吃饭。

把台北选手形容成“国手”?小S这番话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显然都是极其错误的虽然之后意识到不妥,小S很快就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在网友看来,小S的立场不够明确,有暗搓搓的嫌疑在其中毕竟小S此前在内地上节目的时候,多次自称是山东籍艺人,怎么背地里却做出如此“两面派”的行为呢?所以,在事情发酵后,众多网友也是纷纷涌入小S代言的各大品牌官微,向品牌传达相关内容。

对此,与小S母女都有签约合作的品牌清扬在第一时间回应网友,表示与小S还有她女儿Elly的合作已经到期。

牵一发而动全身,寿全斋官方微博随后也正式发文宣布与小S解除合作关系通过公司名义,盖章发出与小S解约的声明:“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拥护一个中国原则!寿全斋品牌即日起终止与徐熙娣女士(小S)的一切品牌合作。

“大人糖”品牌也在不久前发文宣布解约,并表示:“大人糖坚持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一切企图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该品牌在今年6月15日刚宣布与小S合作签约,满打满算才过去刚一个半月。

在接连损失多个代言后,小S通过台媒回应表示“先让我静一静好吗?”

原则问题,当然要上纲上线小S作为公众人物,凭着大家的喜爱与信任,这几年在大陆也是赚了大把钱,更应该谨言慎行,立场问题绝不能含糊!当明星因为个人问题,品牌与其终止合作后,明星是否需要向品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涉税么?。

明星支付违约金如何判定?解约企业与明星存在着代言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通常会约定艺人一旦出现丑闻等公关危机或者其他情形,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甚至要求艺人支付违约金若没有相关约定,明星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若明星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企业的名誉或其他利益,企业一般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具体还要看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违约金涉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作用是惩罚与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那么经济业务中的违约金,在税务上是如何定义和纳税呢? 税务链接案例一:合同未履约,未发生经营业务,收取违约金。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向A公司交付商品,否则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A公司结果,B公司未能如期交付商品,向A公司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最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经过协商后取消了继续履行该合同。

案例二:合同履约,发生了经营业务,收取违约金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向A公司交付商品,否则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A公司结果,B公司未能如期交付商品,向A公司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

收取了违约金后,经双方协商购销合约继续履行,最终完成了该笔购销业务案例分析从增值税方面看案例一实际购销业务未继续履行,因此未发生销售商品等增值税应税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也就是收取违约金的采购方不存在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支付违约金的销售方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单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案例二实际购销业务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应税行为已经发生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需要。

注意的是,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适用商品的税率13%,并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5万元〔10÷(1+13%)×13%〕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看对于案例一和案例二中,不管是履行还是未履行合约而取得的违约金,均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

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来源:哒哒湿湿、微博、劳达laboroot、51个税管家整理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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