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窖1573广告_国窖1573广告视频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8-06

拍了一段萌宠视频配乐使用了国窖1573的广告音乐居然被起诉侵权最后还赔了7万元?

国窖1573广告_国窖1573广告视频

 

拍了一段萌宠视频配乐使用了国窖1573的广告音乐居然被起诉侵权最后还赔了7万元?女子称其用国窖1573音乐做配乐被起诉近日湖南长沙的一位张女士发了一则短视频视频内容是猫咪舔裸露脚趾的视频配乐为“你能品味的历史436年,国窖1573”

的广告语及广告音乐而她因此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法院认为她的视频有损毁侮辱泸州老窖的表意最终张女士被判道歉并赔偿泸州老窖人民币7万元

8月16日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道歉声明她表示本人完全服从法院判决并就因本人过错损害泸州老窖产品名誉向泸州老窖致以诚挚歉意同时本人将引以为戒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此事在社交媒体引发争议有网友认为泸州老窖“格局太小,没必要”

也有网友认为侵权了就是侵权了赔偿是应该的

据悉,国窖1573广告音乐词包含“你能听到的历史,139年,你能看到的历史,177年,你能品味的历史,443年,国窖1573”对此,2016年3月,泸州老窖公司曾申请将上述广告音乐注册成声音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号为19351139,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黄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随后,该商标被驳回。

申请商标被驳回后,泸州老窖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在复审时,申请商标因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再度被驳回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

免费的广告音乐能否随意使用?当下,短视频平台上除了“国窖1573”的广告短视频外,还有其他广告短视频,看广告视频免费、听广告音乐免费,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别人的广告音乐可以随意使用?这背后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作为用户而言,免费去看视频或者去听音乐都没问题,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别人的广告音乐可以随意使用”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勇指出,音乐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别之一,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况之外,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是构成侵权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音乐而言,用户制作视频时使用相关音乐,并在平台上发布,使公众可以在网站上下载、浏览等,这一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指出,这里的权利人,包括享有音乐著作权的词曲作者,还包括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表示,无论广告视频免费与否,其都属于商业产品。

而使用商业产品中包含的音乐、字体、图片等版权元素,使用者均需要向其所有者购买付费因此,别人的广告音乐并非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同时,他提示使用者们,一定要有版权付费意识,否则一旦被诉侵权,就务必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短视频平台有无责任?一般来讲,创作者制作短视频的配乐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个是拍完视频后,直接选择平台本身的音乐;另一个是使用一些创作者自制的音乐片段,直接点进相关页面选择“拍同款”即可,非常好操作

“近年来,因为配乐版权问题屡发,所以正规的短视频平台都会主动购买一些素材的版权资源,包括音乐、图片等,用于平台用户创作使用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选择使用平台本身提供的音乐,不会有什么问题”刘春泉说到,。

“当然,如果平台在购买版权的时候就有问题,而创作者又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去使用,那么,平台方和使用者都要承担责任”记者查阅后发现,目前,该平台上使用“国窖1573”这段广告语作为BGM来拍视频的网友大多都是选择“拍同款”这种方式的,而视频内容也几乎都是“闻脚”。

那么此事中,短视频平台到底有没有问题呢?孙志勇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平台方很难免责“作为短视频平台提供的一项服务功能,平台方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应当尽到合理防范义务”不管是“拍同款”功能还是平台本身提供BGM,这些音乐有的来自于平台自身提供,有的来自于网友上传,但最终都存在于平台方的曲库之中,其他用户是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曲库中获得的,而且用户在制作新视频时,对音乐的提取、保存和合成等都是通过平台方的应用程序完成的。

这样的传播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会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同时,他也表示,对于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规定了避风港规则的,规定了一些免责条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平台方提供的服务并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对用户编辑、制作涉嫌侵权视频提供了帮助,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孙志勇也表示,对平台方而言,由于音乐权利人众多,不可能一一获得授权,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合作,通过获得授权的方式合法经营刘春泉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平台方是否需要担责。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义务但具体的‘注意义务’都包括哪些行为,则没有进一步规定”他指出,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平台上如果出现了侵权作品,权利人可以选择通知创作者本人或平台方。

平台方在收到相关情况通知,并查实后应及时尽到“注意义务”,按照“避风港”原则,对相关作品予以删除,这种情况下,平台方通常无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平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侵权进一步扩大,平台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次加工”的短视频能否认定为原创作品?刘春泉表示,就短视频来说,如果内容创作表演是创作者自己的作品,但配乐使用的是其他人的作品,这并不会影响对整个短视频属于原创作品的性质认定但是,他也指出,对于所使用的配乐本身来说,不能因为短视频创作者购买了版权,就说这个配乐也属于自己的原创作品。

孙志勇同样认为,“就权利归属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视频画面的权利人是用户所有的,而对于其中的配乐,其权利人还是属于原著作权人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或者改编,都构成侵权行为”此外,就短视频的知识产权归属认定问题。

刘春泉表示,版权创作原则上“谁创作归谁所有”,但是如果有协议约定的,以协议或约定内容为准所谓的“协议约定”包括:委托创作协议,以及相应平台方的协议这个具体以哪个协议约定为准,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孙志勇也表示,“用户通过二次加工制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当然,从当前的现状来看,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的视频是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的”孙志勇说到如何避免短视频配乐“踩雷”?“最稳妥的选择就是创作者自行购买”刘春泉建议,“每个平台方都有自己的规则”刘春泉举例说,“譬如说,你用官方平台提供的音乐制作作品,那么你在这个平台上发,不会有侵权风险;但同样的一个视频,你再到另一个平台上发一遍,那么你可能就侵权了。

”孙志勇也建议,用户除了可以通过购买版权,或者寻求权利人许可之后再进行使用外;另一方面,用户也可以尽量使用一些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公版音乐,避免侵权风险“同时,视频制作者在进行所制作发布的视频首先应当在内容上不存在侮辱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声誉等情形。

”当前部分短视频平台也正在同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版权合作,用户可以在合法规范的短视频平台制作、发布短视频对于这一事件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参与评论整理 | 刘家杭新闻素材综合自《新闻夜线》、潇湘晨报、观察者网、漩涡视频、每日经济新闻、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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