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上海房管局(上海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
5月24日,市政协、市房管局召开了“本市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通报会。截至4月底,本市累计已有318
5月24日,市政协、市房管局召开了“本市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通报会截至4月底,本市累计已有3181个门洞通过居民意见征询其中今年1到4月份,通过数是1478个,已经完工投入运行197台,今年完工182台,目前正在施工585台。
在不断提速的同时,推进方式也向规模化转变,部分选取条件较好的小区实施整小区的推进,由点到面,促进加装电梯提质增效,今年全市将完成电梯加装1000台以上一、财政补贴升级!上海今年计划加装电梯1000台以上 。
从每台不超过24万元提升到不超过28万元加装电梯是上海规模最大的适老化改造项目,也是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今年4月底,上海累计有3181个门洞通过居民意见征询,已经完工投入运行797台,目前正在施工的有585台。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政协、市房管局召开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季度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经过专业评估,上海具备直接加装条件的门洞约12万个,按照“能加尽加,愿加快加”的原则,今年计划完成电梯加装1000台以上。
1拓宽出资方式渠道市人大代表、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专家唐曙建表示,上海加装电梯的速度虽然已经加快,但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在“加梯”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楼层居民的出资数额是一个核心难题。
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冷玉英表示,近年来,上海已经出台相关文件,提出了业主出资指导标准这些文件包括《关于公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出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案例汇编》等。
在财政补贴标准方面,从原来每台不超过24万元,提升到每台不超过28万元,并允许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此外,还鼓励引导业主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用好政府加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实现本门洞全楼层业主效益共享,增强低楼层业主获得感满足感。
图片来源:摄图网记者了解到,普陀、徐汇、虹口等已经推出个人“加梯贷”,有效减轻了居民出资压力未来是否可以提供“加梯”专项债券等其他渠道?市房管局表示,将通过多种政策组合,减轻居民在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面的负担。
目前考虑深入研究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可行性;在“加梯贷”方面积极创新和探索;深化研究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2妥善解决电梯后期运维“我从事技术工作,对产品的售后服务更加关注”市人大代表、上海立悦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洪程栋表示,加装电梯的售后尤为重要,运维的资金保障从哪里来,运维的责任主体是谁,运维是否需要统一标准?。
目前,上海抓紧建立加梯后的运行、管理、维护机制上海市住建委副主任、上海市房管局局长王桢表示,市房管局正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参与加装电梯如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后续管理服务,包括接受委托保管加梯的相关资料,承接加装电梯的24小时应急电话的接线等。
着手制订“加梯”管理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业主在加装电梯方案表决时,提前考虑和约定后续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各类问题已经会同保险机构制订加装电梯的第三方责任险,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维保服务队伍的监管针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和电梯后续管理建议,市房管部门已经形成了任务分解表。
针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安全监管的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靠同时,围绕运维长效机制建立,初步拟定《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参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今年“两会”期间,市房管局共收到加装电梯方面的代表委员书面建议提案20件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深入实施民心工程、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践初心、担使命的具体实践,将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民生实事摆在全年工作的突出位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直接推动和大力支持下,本市加装电梯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今年“两会”期间,市房管局共收到加装电梯方面的代表委员书面建议提案20件据了解,2011年本市启动加装电梯工作以来,市、区相关部门聚焦加装电梯的审批办理难、资金筹措难、居民意愿统一难等关键问题,持续深入调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加装电梯的政策,本市加装电梯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共识逐步凝聚,业主自主协商与社区引导协商的机制正在形成,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力量不断壮大,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9年后加梯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纳入“民心工程”后,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区、各街道居委共同努力,加速态势更为显现市房管局表示,在充分借鉴吸收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最简洁的手续办理、最快的建设周期、最佳的群众工作方法、最安全可靠的管理闭环”,将进一步加强系统谋划,创新方式方法,加快形成“各区齐头并进提速度、行业建管并重保安全、物业多措并举促长效”的良好局面,确保今年电梯加装保底完成1000台以上。
同时,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把加快推进民心工程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加快推动加装电梯工作;以“比学赶超”为抓手,围绕各区推进力度不平衡等,加强宣传引导,在区与区之间树立学和比的榜样,努力形成“你追我赶、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市房管局同时还表示,将充分发挥加梯党建联盟提质聚力作用,持续强化部门联动,增进协同合力,围绕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监管、物业全过程参与、公积金使用优化、燃气等管线迁移、加装电梯二手房交易等方面,进一步深化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市加装电梯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1助力推动业主共识达成会同市民政局做好加装电梯的社区协商指导,完善居民协商机制,明确协商流程,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居民共识达成。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研究出台既有多层住宅电梯的设施设备、维护结构等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
3优化管线配套服务会同市经信委、通管局、水务局等部门指导相关管线配套单位,完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涉及通信、供排水等配套管线迁移政策,明确办理时限、流程、收费标准等,指导做好管线移位等配套服务工作三、《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正式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1政策解读带你一图读懂《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 龚正2021年3月12日。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科技、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示范引领与科技研发)。
鼓励区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城建设、旧区改造、城市更新等过程中,运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第十一条(社会支持)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提供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四条(无障碍设施标识)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城市环境或者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十五条(设计、施工与监理)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与施工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征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八条(无障碍设施试用体验)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一)社会福利、康复托养、特殊教育等专业服务场所;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三)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四)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五)金融、邮政、通信、公用事业等营业场所;
(六)大中型商场、餐饮、住宿、旅游等商业服务场所;(七)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场所第十九条(公共交通无障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设置地面至站厅的无障碍设施,并在换乘站之间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第二十条(停车无障碍)。
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车费用给予减免优惠第二十一条(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优先列入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二十二条(无障碍设施养护)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居住区无障碍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加装电梯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本市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电梯,推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五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与临时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第二十七条(公共信息无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语音播报、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前款规定信息的,可以根据需要在转播时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第二十八条(影视无障碍)新闻、科普、纪实类电视节目应当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网站对其播放的视频节目加配手语或者字幕。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第二十九条(阅读无障碍)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图书馆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角),或者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第三十条(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及其移动终端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三十一条(紧急呼叫与热线服务)110接处警、119火警、120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报警和急救需要12345市民服务热线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交流功能或者提供手语翻译服务,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等需要。
第三十二条(公共活动信息交流服务)举办视力、听力障碍者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手语、解说等信息交流服务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选举活动)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者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选票。
第三十四条(考试活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电子试卷、有声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行政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并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文化旅游服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轮椅、语音文字导览或者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金融、邮政、通信、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等辅助设备,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障碍者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视力障碍者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方便其办理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盲人读物给予免费寄递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服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挂号、导医等便利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无障碍门诊,为听力、言语障碍者就医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第三十九条(教育教学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无障碍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第四十条(公共交通服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发布信息的文字显示系统、语音提示系统,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咨询服务或者轮椅等必要帮助。
第四十一条(智能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支持,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互为补充。
鼓励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培训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第四十二条(应急避难服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实施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应急避难工作预案,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无障碍服务功能,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辅助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残疾人携带辅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督导)。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督导员,监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督导员发现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要求的问题,可以向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无障碍服务提供者提出改进建议,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网格化管理)本市将无障碍设施维护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无障碍设施损毁或者故障等情况,应当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第四十六条(投诉、举报及其反馈)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无障碍服务提供者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第五十条(责任追究)负有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本期内容为上海养老网整理,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解放日报、浦东发布,如涉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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