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可以?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是什么意思)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12-22

信用证中有一期限,名为EXPIRY DATE,有多种含义,如失效日期、交单截止日期。按此,受益人必须在此

这都可以?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是什么意思)

 

引言信用证中有一期限,名为EXPIRY DATE,有多种含义,如失效日期、交单截止日期按此,受益人必须在此日期前将单据交至有效地点方可,否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已无义务做出承付国际商会官方意见R331曾有过一个著名论断:“At the point when the documents were sent by the beneficiary。

’s bank, the Credit had already expired. On this basis, the issuing bank had no obligation to check the documents under the requirement of UCP, as its liability and undertaking had ceased.”(当受益人的银行寄出单据时,信用证业已过失效期。

基于此,开证行已无义务按UCP要求审核单据,原因即在于其责任及承诺已停止)说得更简明些:信用证过失效期,开证行的义务已终止,信用证就此而失效但现实中存在着很多视EXPIRY DATE为无物的受益人,继续使用着信用证,看起来多数也能得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付。

EXPIRY DATE难道真的可以视而不见?这中间有着怎样的信用证运作机理?将对受益人乃至开证行造成怎样的法律风险?且看信用证过失效期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博弈信用证过失效期后的信用证运作机理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失效日期视而不见,不外乎受益人坚信申请人需要货,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受益人的坚信,实质蕴含着一种朴素且习以为常的购销结算机制:只要作为卖方的受益人发的货没有问题,作为买方的申请人没有理由拒绝付款信用证既然也是其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受益人想当然地认为上述购销结算机制可以移转至信用证运作机制: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索款,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哪怕信用证已过失效期,申请人依然会偿付开证行,开证行凭此承付受益人。

然而信用证并非仅是一种简单的结算方式,而是自成一体,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相符交单项下付款承诺,因此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赎单,并不能左右开证行的决定,开证行可自行决断基于此,受益人若执意使用已过失效期的信用证,将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开证行并无义务审单、作出承付开证行即使选择审单、承付,审单、承付的依据是否继续可适用UCP规则?UCP规则仅提及信用证有效时各方的权利义务,至于信用证失效后如何,并未着墨,且信用证本身仅指有效期内适用的是UCP规则,信用证在有效期之外UCP规则是否可继续使用,需要受益人与开证行合意为之。

若无规则可依,将对信用证各方造成极大不确定性单据审核的评判标准、单据相符时承付的时点、单据不符时处置的方式等等,都将视开证行的行为而定若受益人事后觉得开证行的行为不当,对其造成损失,有何理据诉之,将由法律解释填补,此非受益人可预期。

既如此,如何达成适用规则的合意,成了其中的关键一环受益人直接在过失效期后的信用证项下发起交单,其交单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继续寻求适用UCP规则受益人或可通过交单行发报告之,或可通过更简易的方式予以明示——索款面函内显示本次交易适用UCP600。

指定行或交单行的索款面函是信用证各方都易忽视的一种凭证,其本身并非信用证约定的单据,通常用于交单行指示汇款路径、便于开证行核对单据种类和份数,这看似无足轻重,实则可以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功用索款面函是指定行或交单行向开证行提交的书面指示,视各自地位而异,代表自身或代表受益人发出的单方书面要求。

既是可以代表受益人的单方书面要求,可在信用证过失效期后,受益人欲继续执行信用证时,向开证行发出要约,请求对本次交易适用UCP开证行收到索款面函和对应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两种选择:一是不予理会或直接予以拒绝,按信用证失效处理;二是接受受益人发出的要约,按。

UCP600规则执行审单、承付或拒付如开证行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且在受益人的沟通下,申请人愿意付款赎单,开证行也同意承付时,此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达成了受益人使用过失效期信用证的最初诉求开证行的再次应对与单据处置风险。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博弈,一般并不会如受益人之预期这般简单,后续还有多轮博弈等待着他开证行如果选择了第一种方式,或者第二种方式中的拒付,则受益人的最初诉求将落空,只能继续与申请人沟通,谋求后者与开证行达成一致意见。

——接受单据并作出承付1、开证行选择第一种方式后的再次应对与单据处置风险此时信用证已失效,且已被开证行明示或默示拒绝按UCP600规则执行,开证行若直接按UCP600、信用证条款本身审核单据,执行承付或拒付,将可能反遭受益人的侵权之诉。

对于一个已失效且未能得到恢复效力的信用证,开证行不应再按UCP600简单行事若开证行依然想要适用UCP600行使信用证项下权利和义务,不能简单地作出承付或单边发电文告知受益人即可,而是必须得到受益人同意。

若开证行未经受益人同意,而是遵从申请人指示将所有权归属受益人的单据放给申请人,将侵犯受益人在单据项下的权利,如受益人有损失,开证行应承担侵权责任或有人会问,开证行都已按信用证约定承付了,难道还要承担损害赔偿?

莫要忘了,已过失效期,受益人再提交单据,通常都已过装运期,若信用证条款约定了晚装运罚金条款,且不论信用证条款约定的罚金条款是否为非单据条款(因信用证已失效,开证行此时不涉及违约),开证行据此扣减罚金作出承付,甚至扣减至

0(无论有无形式上的承付动作),都可能被法院判为侵权,按单据本身对应的货值向受益人赔偿损失2、开证行选择第二种方式中拒付后的再次应对与单据处置风险开证行选择第二种方式适用UCP600作出拒付,按UCP600的16条C(iii)款处置单据:若MT734拒付报文告知HOLD,则开证行须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若告知NOTIFY,开证行须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若告知RETURN,开证行须将交单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予以退回。

一般而言,对于一个理性的开证行,从利于单据流转角度出发,商业合理原则善意为之,不会直接选择RETURN,通常以NOTIFY优先,HOLD为次,尽量将交易达成对应不同的单据处置方式,开证行若言行不一,将承担违约风险。

受益人主动应对单据处置引发的不利风险若开证行选择了NOTIFY,可等待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或者接到受益人的退单指示,两者时间以先为准显然,这一单据处置方式,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受益人是不利的,毕竟主动权没有掌握在自己手里,比如受益人觉得转售第三方对其更有利,或者暂未能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免除晚装运的扣罚条件,此时申请人先下手为强,先行同意放弃不符点,则受益人也只能被动接受。

受益人若以此诉开证行非善意,认为开证行与申请人串通一气,未能考虑受益人的合理利益,未免太过主观臆断,且开证行本身并不介入基础交易本身的特定情形,否则与信用证独立性之要旨相悖为了解决上述风险,受益人应根据特定的交易背景、市场环境,再次发挥索款面函的法律功效,合理有效地利用。

UCP规则,在索款面函中约定特定的不符单据处置方式——HOLD,则开证行因单据不符拒付时,单据的处置方式就应遵循单据归属方受益人的指示,否则违背受益人的指示,开证行将可能招致单据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启示信用证因过失效期而失效,本可通过信用证延期轻而易举地解决,但很多时候受益人觉得信用证过失效期无关紧要,之前都顺顺利利地收款了,这次继续也无妨。

然而必须牢记的是,不同的信用证项下交单、同一信用证项下的不同批次交单,对于开证行而言,其承付责任都是独立的,没有所谓的交易习惯,均没有义务承付受益人一旦踏上了继续使用过失效期之后的信用证之路,就必须处处留意。

UCP规则,谨慎合理使用UCP规则对于开证行亦然UCP规则赋予了各方利益平衡的机会,若漠然处之,抑或随意使用,博弈下的受益人、开证行,无论是谁,都可能遭受惨痛的代价参加直播活动可以扫码添加客服对接咨询添加客服可以申请进入直播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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