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 原型(我不是药神原型什么罪)深度揭秘
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但我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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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以公众广泛讨论的真实新闻事件改编,围绕“药”揭露和叙述小人物的困境与故事,黑色幽默的同时亦直面社会,引起广大观众的共鸣和深思现实中,“药神“原型陆勇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吃了两年抗癌药格列宁,花费 56.4 万。
后改用印度仿制药,价格只要 1/20之后,他把仿制药推荐给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2013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捕之后,1002 名癌症患者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2015年2月,检方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在《我不是药神》热映之际,原型“药神“陆勇却因影片备感困扰,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发布声明:《我不是药神?我只是个慢性白血病患者!》
维权声明各位亲友,各位病友,朋友们: 以我的事件为背景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在7月6日全国上映,该电影的预告片和花絮在网上发布以来,给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预告片中的“我”是一个卖印度神油的小店主,从非法贩卖印度药品中赚了大钱,抱着一大堆钱睡觉。
大家出于对我的关心和支持,纷纷向我表达了对该片的不满,认为会让观众觉得我真的从中赚钱,损害了我的名誉但是我想,公道自在人心,只要我确实没有干过对不起良心的事,我就可以睡得安稳在此,我先谨就你们关心的问题做以下声明:。
一、至今日,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应韩家女女士的请求,我于2015年授权她根据我的故事原型创作剧本,她承诺正面宣传我的形象,维护我的名誉,并在此电影项目中,注明“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字样和字幕”;尊重我的各项合法权益,且不得授权第三方对我造成伤害。
韩家女将剧本卖给制片方,并未告之我,更未取得我的同意 二、从剧本的创作开始至今,我从未收过剧作者、制片人及其他任何人的一分钱,连提都没有提过因此,请大家不认为我从中得了多少钱我承诺,如果将来我能因此得到什么“赔偿”的话,我全部公开捐献给肿瘤基金会或病友。
三、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的“爆笑”是建立在病人痛苦之上,这种消费病人的行为,不值得称道在我的字典里,“命不是钱”,命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演员有没有想过,一位癌症病人看到这样的电影会是什么感受?。
四、我和制片人联系过,要求在片尾加一小段我的说明,以澄清事实,免得观众误会但据制片人说,因某位领导要求电影“突出政府作用,弱化个人英雄主义”,某位副局长不同意我在片尾以主角原型说几句其实,我不想当什么英雄,我只想澄清事实。
恰恰电影将主人公刻画成一位为讲个人义气而对抗法律的个人英雄令我不满我从未对法律、对时代感到不满,我和病友们不想造成社会的对立我始终敬畏法律,感恩新时代,感恩社会的进步 各位亲朋好友,事情至此,我也只有先向各位作以上说明。
在病友面前,我是“神”;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但我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将依法维权 祝你们健康!《我不是药神》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1.该维权声明中称,影片中的店主从非法贩卖印度药品中赚了大钱,会让观众认为现实中的陆勇也从中赚钱,陆勇认为电影中的这个情节损害了他的名誉。
陆勇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了呢?通常,以真人为原型的电影,会涉及真人的隐私、名誉等,为保险起见,按照惯例制片方会在拍摄制作前与相关真实人物签署《真人故事拍摄许可》,拍摄方在取得授权许可的同时,还要向真人保证在拍摄制作中不会诋毁、诽谤或贬损真人形象,保证不侵犯真人的隐私或名誉权。
如果影片《我不是药神》情节以捏造事实丑化陆勇形象,侮辱、诽谤陆勇或披露了陆勇的隐私,导致陆勇的名誉受到损害,会构成侵权,侵犯的是陆勇的名誉权电影中店主赚钱这个情节,因为触犯销售假药罪,其赚钱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陆勇则是无偿帮助病友购买而非违法有偿销售,他的行为是合法的、无偿的因此,两者在行为性质上确实存在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中,“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影片放映后,陆勇名誉权存在被认定为受到侵害的可能。
2.无偿帮助病友购买仿制药这一事实,陆勇是否拥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法所指著作权的定义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智力成果帮助病友购买仿制药事实不具备著作权构成要件,陆勇对该事实不享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未经陆勇授权,电影制作方是否有权以该事实为题材进行拍摄?结合前述分析,陆勇对无偿帮助病友购买仿制药这一事实无著作权电影制作方有权以该事实为题材进行电影拍摄因该电影的内容取材于真人真事,内容有可能会涉及当事人的名誉或隐私,且拍摄电影成本巨大,因此,该类题材电影的拍摄通常会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协议。
4.以陆勇为原型人物创作的剧本、影片,陆勇是否有权获得报酬或赔偿?前面已经分析,无论剧本、还是影片的创作,陆勇都不是著作权人,因此就不可能取得相应的报酬但因剧本、影片有可能损害其名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陆勇有可能取得一定数额的赔偿。
5需要注意的是:与陆勇无偿为病友购买仿制药真人真事不同,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为该特定人物享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针对《我不是药神》,陆勇可以怎样维权?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受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以捏造事实丑化他人形象,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如果陆勇的名誉因电影《我不是药神》受到了一定损害。
陆勇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提起名誉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勇的声明引人思考:生命需要彼此尊重和关爱真正的尊重要能为他人着想、在乎他人感受和维护他人利益无论是制片方还是观众,都应更多的换位思考,体谅和照顾原型人物和广大癌症患者的感受和疾苦,给他们合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尽量避免因“消费痛苦”而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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