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海(林大海为什么借钱)万万没想到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12-25

检察机关认为借款发生在分居后,未用于共同生活,女方不负偿还义务,抗诉后改判“感谢检察官,俺终于不用替他还债啦”。

林大海(林大海为什么借钱)万万没想到

 

同居男友的欠款,她需要还吗?一审判决女方共同偿还;检察机关认为借款发生在分居后,未用于共同生活,女方不负偿还义务,抗诉后改判 “感谢检察官,俺终于不用替他还债啦”日前,苏霞得知法院已采纳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自己不负还款责任后,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9月初,苏霞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判令她和林大海共同赔偿章青、章晓学25万余元“我和林大海早就分居了,他借的款也没给我花,我怎么还要还款?”苏霞不服该判决,以不是共同债务为由,向汝南县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2月24日,法院裁定驳回苏霞再审申请;2017年3月13日,苏霞到汝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苏霞、林大海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林大海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共向章晓学、章青借款25万元,并出具三张借据2015年3月24日,章晓学、章青向汝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大海、苏霞偿还欠款。

经过审理,汝南县法院认为上述债务系二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2015年8月28日,法院判决林大海、苏霞偿还原告章晓学、章青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上述借款是否应为二人的共同债务呢?承办检察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苏霞和林大海确实2000年开始同居的,但是因感情不和,从2008年起二人就分居了,林大海常年在宾馆租房居住。

林大海向章青、章晓学借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与2015年,是在与苏霞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且苏霞对林大海的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在欠条上签名 林大海也承认分居后,从未给过苏霞生活费,也未往“家”里买过任何贵重东西,两人在财物方面互不干涉,可见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另外,苏霞系小学教师,有自己的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收入;林大海系某公司职工,两人没有从事共同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活动,林大海向章青、章晓学所借款项,用于完成公司销售酒的任务和个人挥霍,林大海个人借款不能认定用于共同生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章青、章晓学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确实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产与生活经阅卷及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章青、章晓学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汝南县法院认定林大海向章青、章晓学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17年6月5日,汝南县检察院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驻马店市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汝南县法院重审法院经重审认为,汝南县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正确,林大海借款系二人共同生产生活的证据不足,遂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苏霞不负还款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胡天翔 孙国鹏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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