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竞业协议不给补偿金是自动失效还是申请解除)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4-01

在劳动者和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两者之间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在一个规定的时间以内,劳动者不能够在与原先所在用人单位相互竞争的单位从事或者是工作与之

竞业协议(竞业协议不给补偿金是自动失效还是申请解除)

 

在劳动者和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两者之间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在一个规定的时间以内,劳动者不能够在与原先所在用人单位相互竞争的单位从事或者是工作与之前一样的职位竞业限制条款由于对劳动者有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

那么,劳动者在没有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如何救济?相关案例易某于2010年11月至谱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条款明确了谱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两种形式,一是发出通知,二是应收到而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之日即解除。

易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谱某公司提出离职并最后工作至该日,工资结算至该日谱某公司未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未按约定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易某主张《竞业禁止协议》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即解除。

法院认为:谱某公司虽未支付过补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进行主张,但在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前,劳动者并不因此免除约定的竞业限制履行义务易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启律师说法本案中,易某与谱某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约定在应收到而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之日即解除谱某公司未按约定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易某主张《竞业禁止协议》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即解除法院认为谱某公司虽未支付过补偿金,但在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前,劳动者并不因此免除约定的竞业限制履行义务,易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劳动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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