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囹圄_深陷囹圄与身陷囹圄的区别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4-25

企业家若想在商海沉浮中谋得生存和发展,既要做到目光如炬不被商业对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要坚守诚信拒绝合同诈骗以免身陷囹圄。

深陷囹圄_深陷囹圄与身陷囹圄的区别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商人逐利,乃是商业本质、无可厚非然而部分商人却在逐利的道路上,从一般的不诚信走向了犯罪,从最初的合同欺诈滑向了合同诈骗、犯罪深渊须知,合同诈骗行为不是普通的合同欺诈,更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会令人付出惨重代价!。

典型案例01★案例★明知公司经营无以为继,企业家却仍要求采购商预先支付货款给其挥霍,构成合同诈骗罪杜某是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该科技公司共计拖欠27家供应商货款合计5834711.31元。

在供应商不断催款的情况下,杜某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拖延支付货款,并开出未提供密码的期票敷衍供应商以让供应商继续供货2012年8月11日,在偿债无望的情况下,杜某变卖汽车携带家属离开深圳逃匿而相关涉案款项则被杜某用作赌资以及其他事项的挥霍。

案发被抓后,杜某辩解称其不应构成合同诈骗,只能算是商业往来中的欺诈,是民事纠纷,不应构成犯罪此外,其主张公司无力偿还货款的责任不在于他个人,而是因为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拖欠的货款公司将通过变卖公司资产的方式进行偿还。

杜某的上述辩解并未被法院接受,杜某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02★案例★签订合同将合同款项用于偿还非法集资的利息,民营企业家被控合同诈骗罪李某是某县面粉加工厂的负责人,负责工厂的日常经营管理。

该厂是当地著名的面粉加工企业,与当地各酒店、食肆等有较为密切的合作,年营业额将近500万元2013年,李某为了筹措资金投资当地的房地产行业,同时为了偿还大量的民间借贷利息,在明知工厂达不到约定产能的情况下,通过虚增产量、提高合同价格、提前收取货款等方式,非法骗取合作当地酒店、食肆等受害人合计人民币800万元,且无法归还。

李某在合同签订之初,面对不能及时供货的客户,李某采取了退款或补发货物的方式进行安抚;但到了后期,李某的资金全部都用于房地产开发以及归还高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货款也无法发货案发后,李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个罪名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评析合同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合同秩序的良好运行不仅关系到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实现,同时也关乎到整个市场健康秩序的建立健全;故国家将其作为刑法上需保护的利益加以规定。

现实生活中,合同诈骗屡见不鲜,企业家们既要防范合同诈骗陷阱,更要警惕自身触犯合同诈骗而深陷囹圄的风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官网(本律所合作企业)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诈骗罪的入罪门槛较低,所以企业家们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一旦合同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那将会付出极大的代价1. 认清合同诈骗手法,远离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四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1)以虚假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上述四种行为是日常最普遍的合同诈骗手法,也是最容易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的行为案例1中,杜某在明知公司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利用不能兑现的期票作为担保,欺骗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然后转卖货物,将所得用于个人挥霍。

杜某的行为与《刑法》第224条列举的第(2)项行为模式一致,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杜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2. 通过以下方法骗取钱财的,同样构成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除了列举了上文所介绍的4种诈骗手法,还留下了一个兜底条款,那就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而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指的是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除上述四种手法外的方法,以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其他担保财物标的,签订不能履行的合同常见的其他方法有:(1)利用虚假的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中介费、好处费、培训费等;(2)通过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骗取合同款项;(3)通过假意联合经营、投资、合伙等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骗取对方财物;(4)利用合同违约条款,故意制造对方违约,骗取对方定金、违约金等;(5)通过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财物;(6)直接挥霍合同款项或将合同款项用于违法活动,致使其无法返还。

案例2中的李某,为了获取资金投资房地产行业以及归还借款利息,利用其经营的面粉加工厂在当地的影响力,通过签订合同提前收取货款等方式,骗取酒店、食肆等客户大额货款虽然李某具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但是其所签订的合同订单量已远超其面粉加工厂的生产能力,其早已预见将有大量合同不能履行的局面。

此外,其更是将提前收取的合同款项用于投资房地产行业以及偿还面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而产生的高昂利息李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3.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直接主管和负责的人员也要被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行为是经公司集体决策后实行的,依法可认定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企业家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会因此而遭受处罚《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家们作为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应高度警惕合同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所有通过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同样为法律所禁止,企业家们不应为此而身陷囹圄风险防范《刑法》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认清合同诈骗风险,防范商业对手利用合同诈骗打击报复企业经营过程当中,企业家们除了要有盈利意识外,还需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交易过程中除了要评估交易的可行性以及回报率外,还应考虑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企业家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非法侵占财物的目的以及行为,警惕对方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

如有条件,应在重大交易前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排除交易对方合同诈骗的风险2. 经商诚信立天下,勿让小欺骗将自己变成大罪犯企业家们应注意和规范自身的交易行为,稍有不慎,自身一些不规范的合同欺诈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律师发现,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在“骗”的目的上有所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合同欺诈行为人则是采用欺骗的手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并通过这种行为获得民事上的“非法利益”。

无论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都不应是企业家们的选项,诚信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3. 民事纠纷民事了,免得犯罪把牢坐企业家们在应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风险过程中,应注意到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不一样,高度警惕因合同纠纷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是指在商业交往中,合作双方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当中的权利义务存在分歧而发生争议的行为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一样;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合同骗取钱财,而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为的是通过经营和交易来获取经济利益,这是二者的根本性区别。

(2)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支出或者签订时,都明知自身不具备合同的履行能力却仍要订立合同,即使是签订合同时具备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履行能力丧失了,仍以履行小额合同骗取签订大额合同的,也构成诈骗。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是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只不过是在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不能履行本合同(3)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一般都不会像合同当事人那样,有实际行动去履行合同,他们的行动只是围绕着如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钱财而展开的。

企业家若想在商海沉浮中谋得生存和发展,既要做到目光如炬不被商业对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要坚守诚信拒绝合同诈骗以免身陷囹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官网(本律所合作企业)附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作者系律所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往期专业文章每周问答 | 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公司可否调岗?每周问答 |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单位如何追究责任?建设工程中代付行为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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