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告诉别人时间节点(时间节点是指具体时间吗)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涉及到诸多时间节点对采购人作出相关决策、供应商把握其权利义务具有较大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归纳、分析政府采购不同阶段中涉及的相关时间节点,以期采购人或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更好地运用和把握。
作者
蔡璐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专项事务部部长您打开了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的第467篇原创文章在我国现行的采购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政府采购中涉及到诸多时间节点,该诸多时间节点对采购人做出相关决策和供应商把握其权利义务具有较大意义。
笔者经梳理政府采购不同阶段中涉及的相关时间节点,并对其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采购人或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能更好的运用和把握相关时间节点一、引言本文在正式论述政府采购的相关时间节点之前,先就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法律适用进行简要说明。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上文提到的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出具具体规定以湖南省为例,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其中,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为200万元;市州县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体系,现有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三)法律适用政府采购适用的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但不同的采购方式,需针对性的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3、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4、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具体时间节点的探讨与分析本文对政府采购的其他内容不作具体对比分析,仅对相关时间节点进行归纳与探讨分析(一)关于资格预审的时间要求1、资格预审的定义资格预审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由采购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的资格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2、资格预审的相关时间节点(1)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也就是平常所称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工程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货物与服务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无规定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时间(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根据采购内容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定货物与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工程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PPP项目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其他无规定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时间(3)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时间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无具体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因此,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资格预审结果必须公示,仅要求给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在实务操作中,采购人一般会选择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无法定要求(4)资格预审结束后进入下一阶段采购程序的时间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因资格预审对公示时间无法定要求,故资格预审结果出来后,可以立即进入下一阶段的采购程序(二)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要求领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也就是平常所称的采购文件的发售期或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同的采购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工程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货物与服务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磋商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其他采购方式无具体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认采购文件的发售期(三)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要求此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指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应的时间不同。
具体如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其他无规定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时间法条对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表述均为“不少于”,即法定的要求时间是最短期限的时间,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延长该时间,如某项目技术方案较为复杂,供应商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响应文件,则采购人可以考虑在法定最短时间上延长响应文件编制时间。
另外,采购文件的发售期或提供期限是在上述响应文件编制时间之内的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例,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上述发售期5个工作日是包含在响应文件编制时间10日之内的(四)关于澄清与修改的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根据该规定可知,澄清与修改为采购人的权利。
实务操作中,澄清分为主动澄清和被动澄清主动澄清是采购人自己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需要纠正的地方而对采购文件进行纠正;被动澄清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向采购人发出《澄清函》,要求采购人进行澄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澄清函》,有权不予答复。
需要注意,此处的澄清区别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如果供应商是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的,则采购人必须对该《质疑函》进行回复处理另外,应当注意澄清和修改对采购程序的影响如果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注意是否需要延长。
具体如下,资格预审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3日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至少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五)关于质疑与投诉的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供应商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特别注意上述提出质疑与投诉的法定时间要求,否则,其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六)采购人延长开标的时间要求采购公告发出后,因一些特殊情形,如重点项目推进建设导致工作冲突、抢险救灾导致无法预期开标,采购人是否有权延长开标时间关于该问题,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无具体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只要相关情况属实,采购人可以适当延长开标时间。
(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法律规定明确,即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署采购合同本文主要探讨如逾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1、供应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故,如果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将面临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并取消其中标或成交资格的法律后果2、采购人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此,对于采购人来说,也应当积极履约三、结语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涉及到诸多内容,本文仅就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相关时间节点进行归纳和探讨,不管是作为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均应当注意各类时间节点,保证采购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同时应在法律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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