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管理专业_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是干什么的
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吉林省文化厅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吉林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服务,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五条 省文化厅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评选命名和巡检工作,评选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六条 示范基地管理规范,集聚效应突出,具备园区功能的,经评审可命名为“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规定;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省直、中直驻我省的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各市(州)文化企业向所在市(州)文广新局申报,市(州)文广新局转报省文化厅。
第九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6、企业最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7、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8、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9、企业近年来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0、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州)文广新局和省文化厅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察看,然后由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对企业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厅命名为示范基地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变更情况报告,经所在市(州)文广新局报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核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厅撤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3、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4、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5、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
6、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其它足以撤消示范基地称号的行为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优先申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申报各类荣誉奖励和列入各类扶持计划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参加文化部、文化厅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基地及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201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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